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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上没有鼠疫病例,但曾经有人在上船后六日以内患鼠疫的; (二)船上啮齿动物有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的。 第七十一条 对染有鼠疫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对染疫人实施隔离; (二)对染疫嫌疑人实施除虫,并且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六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在此期间,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并且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不准上岸; (三)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使用过的其他和卫生检疫机关认为有污染嫌疑的,实施除虫,必要时实施消毒; (四)对染疫人占用过的部位和卫生检疫机关认为有污染嫌疑的部位,实施除虫,必要时实施消毒; (五)船舶、航空器上有感染鼠疫的啮齿动物,卫生检疫机关必须实施除鼠。如果船舶上发现只有未感染鼠疫的啮齿动物,卫生检疫机关也可以实施除鼠。实施除鼠可以在隔离的情况下进行。对船舶的除鼠应当在卸货以前进行; (六)卸货应当在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并且防止卸货的工作人员遭受感染,必要时,对卸货的工作人员从卸货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六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第七十二条 对染有鼠疫嫌疑的船舶,应当实施本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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