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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对没有染疫的船舶、航空器,如果来自鼠疫疫区,卫生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对离船、离航空器的染疫嫌疑人,从船舶、航空器离开疫区的时侯算起,实施不超过六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二)在特殊情况下,对船舶、航空器实施除鼠。

    第七十四条 对到达的时侯载有鼠疫病例的列车和其他车辆,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本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第(三)、第(四)、第(六)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二)对染疫嫌疑人实施除虫,并且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6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三)必要时,对列车和其他车辆实施除鼠。

    第二节 霍 乱

    第七十五条 霍乱潜伏期为5日。

    第七十六条 船舶在到达的时侯载有霍乱病例,或者在达到前5日以内,船上曾有霍乱病例发生,为染有霍乱。

    船舶在航行中曾经有霍乱病例发生,但是在到达前5日以内,没有发生新病例,为染有霍乱嫌疑。

    第七十七条 航空器在到达的时侯载有霍乱病例,为染有霍乱。

    航空器在航行中曾经有霍乱病例发生,但在到达以前该病员已经离去,为染有霍乱嫌疑。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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