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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染疫人实施隔离;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卫生处理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从船舶到达时算起5日内,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并且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不准上岸; (三)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和有污染嫌疑的、食品实施消毒; (四)对染疫人占用的部位,污染嫌疑部位,实施消毒; (五)对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饮用水,应当实施消毒后排放,并在储水容器消毒后再换清洁饮用水; (六)人的排泄物、垃圾、废水、废物和装自霍乱疫区的压舱水,未经消毒,不准排放和移下; (七)卸货必须在卫生检疫机关监督下进行,并且防止工作人员遭受感染,。必要时,对卸货工作人员从卸货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第七十九条 对染有霍乱嫌疑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在此期间,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不准离开口岸区域;或者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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