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 安徽省旅游条例
  • 杭州市旅游条例
  • 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页码:[1] [2] [3] [4] [5] [6] [7] [8] 第4页、共8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