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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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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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