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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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