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山西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条例
  • 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 世博会交通缺口大 滨水游入配套规划
  • 陕西省规定了旅游经营者不得有的七种行为
  • 大连市关于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若干意见(试行)
  • 对《设立外商控股、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国内游公约 出境游指南
  • 《四川省旅游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 禁止旅游业务中私自回扣  
    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第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因私自索要、收受回扣或者小费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再录用为旅游系统职工。

        第八条对于坚持原则,拒绝收受回扣、小费,热情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得到旅游者好评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九条罚没的款项和实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工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在中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配合。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旅游系统的所有单位,以及其他涉及旅游业务的商店、餐馆、汽车公司等经营单位。

    页码:[1] [2] [3] [4] [5] 第4页、共5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