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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自索要、收受回扣金额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得等值两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私自索要、收受回扣,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三条接待旅游者的商店、餐馆、汽车公司等经营单位,在经营中不得私人付给回扣。 违反前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一)主动付给私人回扣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其所付回扣等值两倍以下的罚款;主管部门应当对直接责任人的经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主动付给私人回扣金额在一千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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