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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付给私人回扣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除按照本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并可责令该经营单位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条旅游系统职工在工作中,不得向旅游者索要、收受小费;也不得收受旅游者主动付给的小费。旅游者主动赠送礼品,应当谢绝;确实谢绝不了的,应当按国家有关礼品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违反第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本人未主动索要,但收受小费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其所收小费。 (二)主动索要小费,或者暗示:刁难旅游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同时处以相当于其所收小费三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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