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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8月17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系统职工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反对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小费的不正当行为,维护我国旅游声誉,更好地发展旅游事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游系统职工在工作中,不得私自索要、收受回扣(包括券证、实物和其他报酬)。 违反前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一)私自索要、收受回扣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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