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山西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条例
  • 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 世博会交通缺口大 滨水游入配套规划
  • 陕西省规定了旅游经营者不得有的七种行为
  • 大连市关于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若干意见(试行)
  • 对《设立外商控股、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国内游公约 出境游指南
  • 《四川省旅游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 禁止旅游业务中私自回扣  
       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

        1987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8月17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系统职工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反对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小费的不正当行为,维护我国旅游声誉,更好地发展旅游事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游系统职工在工作中,不得私自索要、收受回扣(包括券证、实物和其他报酬)。

        违反前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一)私自索要、收受回扣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

    页码:[1] [2] [3] [4] [5] 第1页、共5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