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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的服务范围和要求,应与公务活动紧密相关,不得提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要求。受委托旅行社不得提供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服务,不得安排公费旅游活动,不得安排涉及“黄、*、毒”内容的违法活动和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活动。

         四、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公务活动的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住宿、交通、会务、就餐等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含翻译、陪同人员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为出境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应按出国或赴港澳任务批件安排日程和线路。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要联合制定有关合同示范文本。

         五、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当全面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受委托旅行社应根据约定的公务活动要求,与交通、餐饮、住宿等有关单位落实各项安排。受委托旅行社确需转托外地旅行社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必须选择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的旅行社,与该旅行社签订接团合同,并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受委托旅行社应对转托外地旅行社的服务质量负责。 页码:[1] [2] [3] [4] 第2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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