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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大委发[2005]6号)精神,规范我市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考察、来访接待、举办会议和展览等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受委托的旅行社应是设立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旅行社,其中为出境的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必须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以布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名单。 三、公务活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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