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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国家旅游局认为需要对有关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但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建议。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一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九条 国家旅游局在法定权限内,以本部门的名义统一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旅游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旅游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国家旅游局对委托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不得转委托。 第十条 旅游行政许可,依业务分工,分别由业务主管司具体负责、统一办理,有关业务主管司应当明确固定有关业务处具体负责办事拟文。 需要会同其他业务司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具体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业务司应当协调、督促相关司在期限内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司具体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决定建议; (二)组织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四)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信息公开工作; (五)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六)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七)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旅游局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业务司在履行上述职责时,相关业务司应当积极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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