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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旅游局令第27号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许可法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索要或者接受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严重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六)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许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作出许可决定的;
      (七)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第五十四条 违法实施旅游行政许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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