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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索要或者接受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严重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六)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许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作出许可决定的; (七)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第五十四条 违法实施旅游行政许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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