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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号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30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旅游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旅游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旅游行政许可的设定、管理、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国家旅游局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当要求。 第七条 旅游行政规章及其它文件、内设机构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第1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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