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新型旅游险投保也讲“实名制”
  • 中国海关有关出入境规定
  • 旅游险巧含三者险 不当行为可获赔偿
  • 出境游旧版护照需留意有效期
  • 出境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 我国与阿联酋签署旅游谅解备忘录
  • 新疆自治区旅游局规范出境旅游业务
  •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 不能强迫旅游者购物
  • 外交部:中国境外领事保护服务指南
  •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
      (1)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 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3) 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1.2分级响应
      (1)当发生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时,国家旅游局启动应急预案,事发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
      (2)发生较大(Ⅱ级)以下突发事件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2.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4.2.2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

    页码:[1] [2] [3] [4] [5] [6] [7] [8] 第4页、共8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