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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的修改、送审,其体例、构架、原则精神等基本成熟,但因旅游业行业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迟迟未能颁布。

      旅游社会关系虽然有许多可以分别纳入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但由于旅游活动的特殊性,又使它和一般的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关系有所区别。因此,通过对旅游专项立法可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在旅游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旅游保险、景点、导游管理、旅游运输等领域虽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数是立法规格、法律效力较低的通知、暂行条例、办法等,有的甚至是政策性的文件。旅游业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旅客权益保护问题、旅游业保险问题、旅游业高层次人才培养问题等都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关系到旅游业生死存亡的危机管理法规就更是无从谈起。

      因此,进行旅游业的专项立法,如制定《旅游业危机管理法》、《旅行社法》、《饭店法》、《导游法》、《景点景区管理法》、《旅游保险法》、《旅游者权益保护法》、《旅游合同法》等等专门法,成为加快旅游市场经济机制完善的必需选择。

      另外,有专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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