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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及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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