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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 检疫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急救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出境检疫证。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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