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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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