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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特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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