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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第十九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特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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