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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 第八条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第十条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 第十二条 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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