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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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