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试行)
  • 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 星级饭店客房客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旅游消费官司就地审结
  • 法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旅游投诉小常识
  • 旅游保险赔偿范围及金额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的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六条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七条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
      第八条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

    页码:[1] [2] [3] [4] [5] [6] 第2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