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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六)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七)与境外接待社未签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秽、迷信和*等旅游项目;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第五十四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 (五)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六)其他被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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