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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 门市部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第六章 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包括: (一)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二)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三)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旅游业务: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四)以低于正常成本价和价格参与竞销;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旅游业务; (六)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和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七)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八)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秽、迷信、*内容的; (四)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所作广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 (二)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严禁旅行社进行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的广告宣传。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以及境外旅行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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