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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对旅游社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法规、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情况。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和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旅行社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检查人员未出示有效*的,旅行社有权拒绝其进行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不得泄露旅行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业发展的状况,制定旅行社年度检查考核指标,统一组织全国旅行社年度检查工作,并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检查后,应当发布年度检查通告。对没有通过年度检查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许可证,并能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九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行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到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二)未按照规定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三)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四)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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