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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组织旅游者来本行政区域旅游的外地旅游经营者附加限制条件。 第三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旅游者投诉;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人。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旅游投诉案件,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九十日内处理终结,其他投诉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而减少服务项目的,应当退还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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