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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margin-left:3;margin-right:3;margin-top:6;margin-botom:0">    (七)及时向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海关总署(监管局)报告本地区边境旅游业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

        第八条 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为:

        (一)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二)推荐本地区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三)会同当地公安、外事、海关及工商等部门,及时查处中俄边境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四)按月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报告本地区中俄边境旅游统计数字;

        (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外办、旅游局报告本地区中俄边境旅游中出现的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

        【章名】 第三章 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设立

        第九条 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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