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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社工作人员和参游人员携带国家限制和禁止出入境的物品,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多次发生此类问题的组团社,海关将提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执行与中俄边境旅游有关的公务时违法、违规、违纪,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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