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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处擅自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延长线路和停留时间以及增加承办旅行社等重大事件; (七)处理其它应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处理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中俄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的职责为: (一)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督促、检查并保障中俄边境旅游政策、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 (二)审核并向国家旅游局上报本地区有关口岸地(市)、县推荐的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游业务的旅行社; (三)印制、发放本地区边境旅游团名单表; (四)负责边境旅游领队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边境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每年7月底前和下一年1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书面报告本地区上半年和全年中俄边境旅游统计数字和开展中俄边境旅游的情况;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第4页、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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