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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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