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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合同的约定; (二)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公开服务的项目、标准、价格和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价格,不得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三)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 (四)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六)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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