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 中俄边境旅游管理细则
  • 质监所机构组织与管理
  • 外国旅游驻中机构管理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
  • 上海旅行社扩大开放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
  •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
  • 福建省旅游条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合同的约定;

    (二)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公开服务的项目、标准、价格和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价格,不得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三)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

    (四)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六)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