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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3;margin-right:3;margin-top:6;margin-botom:0"> 第三章 旅游者

    第十四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提供服务的项目、标准、价格等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和服务;

    (四)由于旅游经营者的过错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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