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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批准书,批准驻在有效期限。

    第六条 推荐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成立的第一类旅行社;

    二、与被推荐企业有一年以上的旅行社业务合作关系;

    三、出具推荐信,说明被推荐企业组织来华旅游人数和有无拖欠团费等方面的情况;

    四、推荐单位不得提供伪证,否则将被取消推荐资格。

    第七条 推荐单位有义务协助审批管理机关对旅游常驻机构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报告。

    第八条 旅游常驻机构的办公地点,应在其驻在市人民政府允许的区域内。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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