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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推荐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成立的第一类旅行社; 二、与被推荐企业有一年以上的旅行社业务合作关系; 三、出具推荐信,说明被推荐企业组织来华旅游人数和有无拖欠团费等方面的情况; 四、推荐单位不得提供伪证,否则将被取消推荐资格。 第七条 推荐单位有义务协助审批管理机关对旅游常驻机构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报告。 第八条 旅游常驻机构的办公地点,应在其驻在市人民政府允许的区域内。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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