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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gin-right:3;margin-top:6;margin-botom:0"> 三、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颁发的会员证书副本;

    四、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五、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旅游常驻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及各该人员的简历、照片和身份*;

    六、该企业简介,包括经营历史和业绩、负责人员、组织机构、同中国开展旅游业务等情况。

    第五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应当有中国一家一类旅行社作为推荐单位,代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申请批准。其办法是:

    一、由地方一类旅行社推荐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

    二、由中央一类旅行社推荐的,直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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