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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性办事机构,除国家指定者均不得经营招徕和接待业务,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审批管理机关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 申请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的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其本国依法注册登记,并且注册的经营范围中有旅游项目;

    二、资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国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经营中国旅游业务两年以上,年送客量不少于2000人。

    第四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时,必须提供以下*和材料及其中文译本: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人数、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二、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旅游业务的文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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