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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合资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聘用导游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资旅行社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合资旅行社须按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上报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接受业务检查。 第十八条 合资旅行社的外汇收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合资旅行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其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合资旅行社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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