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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gin-botom:0"> 中国合营者为中央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三)获得批准同意设立的项目,中国合营者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中国合营者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前3年的业务年检报告、有关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证明;

    (二)外国合营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注册登记副本、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相关电脑公司提供的入网证明、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证明、申请前1年的年度报告;

    (三)合资旅行社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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