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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以下简称“合资旅行社”)。 第三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中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国际旅行社; (二)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超过3万人天; (三)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旅游业务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 (四)为中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外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或拥有全资的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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