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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约定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26#60;%26#60;旅行社管理条例%26#62;%26#62;的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妥善保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的各种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旅行社应选择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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