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旅游者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中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第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二)、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四)、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