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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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