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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出境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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