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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港澳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应在经香港、澳门旅游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接待社,并签订港澳游业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合同文本须报香港、澳门特区旅游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和内地省级旅游局备案。 (三)组团社经营港澳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四)港澳游团队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从国家开放口岸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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