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运输业退票费意见
  •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
  • 旅游条例:权利和义务
  •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旅游服务健康安全要求
  • 外商独资旅行社规定
  • 我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
  • 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 护照申请审批规定
  • 港澳游外汇管理规定  
    margin-right:3;margin-top:6;margin-botom:0"> 二OO二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办公室商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已批准的528家出国游组团社可以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组团业务。为了保障港澳游经营者和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港澳游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应当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

    页码:[1] [2] [3] [4] [5] [6] [7] [8] 第5页、共8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