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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和本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境内居民个人和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项下的购付汇手续。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今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并已将出境游个人零用费由旅行社代购调整为由旅游者自行购买。为此,自本通知下发后,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再统一代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旅游者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规定,在出境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由他人代办,除需提供原规定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代办人的*或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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