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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航空运输企业在一个运输年度内,全部经营航线平均客公里票价收入,低于运输企业社会平均成本的,有关部门应进行重点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十八)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销售机票时,必须严格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制定或调整票价时,必须按民航总局规定的公布程序和公布形式,在销售前7天对外公布各种销售票价及适用条件。各销售网点,应利用与民航统一订座系统联网的售票终端等形式,向购票旅客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票源、各种折扣票价的适应条件和价格水平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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