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外资社暂行规定的补充
  •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
  • 旅游条例:权利和义务
  •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旅游服务健康安全要求
  • 外商独资旅行社规定
  • 我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
  • 出游行李表单
  • 出游行李完全手册
  • 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运输淡旺季、购票时限、人数、特定消费群体、航班时刻、机型等因素实行差别票价,报民航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并提前对外公布后执行。

    (十一)对革命伤残军人(含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教师、学生继续实行优惠票价。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内航班的票价优惠办法,由民航总局制定。教师、学生乘坐国内航班的票价优惠办法,在不超过对革命伤残军人优惠幅度的前提下,由航空运输企业自行确定,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备案。

    (十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总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适时对民航运输社会平均成本的合理性进行评审,作为民航基准运价调整和监管的依据。

    (十三)个别旅游航线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票价浮动下限的,由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报民航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对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现确实不合理的个别航线票价,由民航总局

    页码:[1] [2] [3] [4] [5] [6] [7] 第5页、共7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