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十一)对革命伤残军人(含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教师、学生继续实行优惠票价。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内航班的票价优惠办法,由民航总局制定。教师、学生乘坐国内航班的票价优惠办法,在不超过对革命伤残军人优惠幅度的前提下,由航空运输企业自行确定,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备案。 (十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总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适时对民航运输社会平均成本的合理性进行评审,作为民航基准运价调整和监管的依据。 (十三)个别旅游航线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票价浮动下限的,由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报民航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对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现确实不合理的个别航线票价,由民航总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