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外资社暂行规定的补充
  •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
  • 旅游条例:权利和义务
  •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旅游服务健康安全要求
  • 外商独资旅行社规定
  • 我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
  • 出游行李表单
  • 出游行李完全手册
  • 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适当调整基准价。确需调整票价的个别共飞航线,各航空运输企业意见不一致时,由民航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

    (十四)为促进航空货运市场的发展,在继续对民航货物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内货运价格体系。

    四、加强对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的监管

    (十五)民航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和舱位等级控制,对各航空运输企业票价执行情况,实施监控。

    (十六)由民航、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坚决依法打击、取缔暗扣销售、非法代理机票的行为,实现对航空运输销售市场监管制度化、程序化。

    页码:[1] [2] [3] [4] [5] [6] [7] 第6页、共7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